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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05-19 作者: 来源: 点击量: 自定义样式:
        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关于李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一、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李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立案日期: 2021年12月21日

        行政机关:365bet体育网址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_bet3365西甲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李某

        二、以案释法

        (一)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21日凌晨06时10分,365bet体育网址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_bet3365西甲农业农村局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来到某区某乡某村某号庭院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当事人李某在农村自家庭院屠宰一头生猪。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提供其证件时,李某称其:生猪屠宰后仅供自己和亲戚们冬至期间食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当事人李某现场未能提供出该头生猪的有效检疫证明。用于自食的生猪重量为132千克、购买价为16元/千克、货值为2112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现场证据进行了取证,对涉案的生猪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依照规定,对李某屠宰的生猪进行了血液采样送到实验室检测,检测报告为阴性,符合要求。对于经检疫合格的事先登记保存的生猪132千克于2021年12月27日退还给当事人。

        (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李某现场未能提供出该头生猪的有效检疫证明,李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三)决定的内容

        责令当事人李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0.8倍的罚款即:2112元×0.8=1689.6元。

        (四)理由说明

        1.证据采信理由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2)涉案地点门牌照片1张、现场屠宰生猪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李某现场进行非法屠宰的地点及情况事实;

        (3)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生猪的检测结果合格;  

        (4)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5)当事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当事人李某非法屠宰的违法事实。

        2.依据选择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

        3.决定裁量理由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有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积极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轻微。处罚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李某能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当事人李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货值金额较少,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故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轻微,作出处货值0.8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能快速准确厘清证据链,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指导工作,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能够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标准的情况下,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做出适应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我单位以“谁执法谁普法”为原则,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从意识形态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此外,本案件还具有以下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需求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更多地考虑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于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是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对于生产者来说,农产品依法应检尽检,规范的农业生产等有助于发展高质量高效益农业,有助于增强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