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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罚20元!征求意见,事关电动车!


        近日,河南人大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2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草案共设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等九条规定。

        关于征求《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现将《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2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909683          电子邮箱:hnrdfgsc@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5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邮编450003

         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宣传引导、行业示范、动态评估等措施,做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与执法劝导,规范文明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快递、物流、外卖等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其规范佩戴。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